法規名稱: 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6日桃園市政府府民戶字第1100321410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戶籍謄本、大宗戶籍謄本、閱覽或交付戶籍資料應繳驗下列文件
    ,並於申請書或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三)前款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四)個人委託申請:
          1.委託書。
          2.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或親屬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
            件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五)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
          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公司行號、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2.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六)前二款委託申請者,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顯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或由公司行號、機
          構及負責人蓋章。
    (七)為確認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
          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例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核對委託人
          筆跡、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等方式。
    申請戶籍謄本、閱覽或交付戶籍資料應繳驗之利害關係證明、委託書
    、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文件,為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
    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
    譯本。
    第一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
    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
    證明身分之文件。

七、本府各機關已向本府資訊科技局申請應用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
    系統者,應利用該系統查詢戶籍資料。經查無資料,始依其他管道或
    向本府民政局申請查詢。

八、通信申請戶籍謄本之方式如下:
    (一)以當事人身分申請者,應書寫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戶籍地址及被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
          址、申請份數及種類,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註明「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連同規費(小額匯票)及貼足掛號郵資回郵信封
          寄戶政事務所處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檢附利害
          關係證明文件或影本,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二)戶政事務所應加強審核申請人身分,發現申請案件有疑義時,
          應向申請人查證後再予受理,發現不法情事時,應主動報警查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