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110112563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附表七之一、附表七之二,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經營管理之下列運動場館
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場館)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十五之二所定基準繳
納費用:
一、綜合體育館及附屬場地。
二、田徑場及附屬場地。
三、棒球場及桃園國際棒球場外野看台。
四、壘球場。
五、射箭場。
六、羽球館。
七、網球場。
八、游泳池。
九、足球場/橄欖球場。
十、沙灘排球場。
十一、曲棍球場。
十二、槌球場。
十三、滑輪溜冰場。
十四、籃/排球場。
十五、室內多功能體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