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經營管理之下列運動場館 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場館)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十五之二所定基準繳 納費用: 一、綜合體育館及附屬場地。 二、田徑場及附屬場地。 三、棒球場及桃園國際棒球場外野看台。 四、壘球場。 五、射箭場。 六、羽球館。 七、網球場。 八、游泳池。 九、足球場/橄欖球場。 十、沙灘排球場。 十一、曲棍球場。 十二、槌球場。 十三、滑輪溜冰場。 十四、籃/排球場。 十五、室內多功能體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