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80189988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3條、第4條及第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
    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
    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特殊需求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
    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一人為執
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其中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五、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
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