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 4月21日桃園縣政府府教學字第0920085460號函修正發布第 6 點、第 9點、第19點、第20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由遴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合格候選人
    中遴選一至三人向縣長推薦擇聘:
  (一)本縣任期屆滿之國中小學校長。
  (二)本縣曾任國中小學校長並具校長資格之現職教育人員。
  (三)經本縣公開甄試合格並完成儲訓之候用校長。
    具有特殊性質之學校,其校長候選人資格得依實際需求個別另訂。
    原住民中、小學及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應以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
    中已具校長資格者擔任為原則。

九、(刪除)。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府訂定補充規定。

二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