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由遴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合格候選人 中遴選一至三人向縣長推薦擇聘: (一)本縣任期屆滿之國中小學校長。 (二)本縣曾任國中小學校長並具校長資格之現職教育人員。 (三)經本縣公開甄試合格並完成儲訓之候用校長。 具有特殊性質之學校,其校長候選人資格得依實際需求個別另訂。 原住民中、小學及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應以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 中已具校長資格者擔任為原則。
九、(刪除)。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府訂定補充規定。
二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