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5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桃勞人字第1100084742號函修 正發布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定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三、各科室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下
      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局政風室,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局人事室,依規定協辦核發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
            詢服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