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科室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下 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局政風室,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局人事室,依規定協辦核發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 詢服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