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桃就人字第110003529 0號函修正第13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處設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六
    人,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五名由綜合企劃課課長、人事室主任、
    會計室主任、桃園就業服務站站長、中壢就業服務站站長等人員擔任
    之(如附件)。

十三、各課站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下
      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小組,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小組,依規定協辦核發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請
            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詢服
            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