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處設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六
人,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五名由綜合企劃課課長、人事室主任、
會計室主任、桃園就業服務站站長、中壢就業服務站站長等人員擔任
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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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課站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下
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小組,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小組,依規定協辦核發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請
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詢服
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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