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桃勞人字第 1070097851號函修 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七、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本會應作成紀錄
    ,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事項,依性
    騷擾防治法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訴人
    於十四日內補正。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
    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事件
    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逾期提出申訴時,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前項性騷擾事件,如加害人為機關首長者,應向該機關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如接獲非屬本機關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性
    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