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附屬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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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指該基金所隸屬之本府一級機關(構)。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其
為一級機關(構)者,得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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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併入決算案件(除第八點各款項目外),應就認定基準之累計支用數
額預計超出其預算總額時,就預計超出部分併入決算辦理,其認定基
準如下:
(一)成本與費用或基金用途(經常性支出),業權基金指損益表(收
支餘絀表)之六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政事基金
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科目(即科目編號為三碼
者)。
(二)以投資為主要業務之基金,辦理主要業務範圍內之增加業務性長
期投資,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六碼總帳科目(即
科目編號為六碼者)項下同一計畫;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
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三碼者)內之三碼用途別科
目項下同一計畫。
(三)購置無形資產,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二碼總帳科
目(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項下二碼用途別科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
基金指業務計畫項下之工作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五碼者)。
(四)辦理前款以外之項目,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六碼
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政事基金指平衡表之四碼總
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四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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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辦預算案件,應就認定基準之累計支用數額預計超出其預算總額時
,就預計超出部分簽報核准先行辦理,並於爾後年度補辦預算,其認
定基準如下:
(一)購建固定資產,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二碼總帳科
目(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項下二碼用途別科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
基金指業務計畫項下之所有工作計畫總額(即科目編號為五碼者
),但不包括無形資產工作計畫。
(二)資金轉投資之處分、長期債務舉借、資產變賣,業權基金指資產
負債表(平衡表)之六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項下
同一計畫(項目);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基金
來源二碼科目項下同一計畫。
(三)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償還,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
之六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項下同一計畫;政事基
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內二碼用途別科目項下
同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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