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桃園市政府府主基字第1080295264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2點、第5點、第8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主計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附屬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指該基金所隸屬之本府一級機關(構)。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其
    為一級機關(構)者,得自行核定。

五、併入決算案件(除第八點各款項目外),應就認定基準之累計支用數
    額預計超出其預算總額時,就預計超出部分併入決算辦理,其認定基
    準如下:
  (一)成本與費用或基金用途(經常性支出),業權基金指損益表(收
        支餘絀表)之六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政事基金
        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科目(即科目編號為三碼
        者)。
  (二)以投資為主要業務之基金,辦理主要業務範圍內之增加業務性長
        期投資,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六碼總帳科目(即
        科目編號為六碼者)項下同一計畫;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
        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三碼者)內之三碼用途別科
        目項下同一計畫。
  (三)購置無形資產,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二碼總帳科
        目(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項下二碼用途別科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
        基金指業務計畫項下之工作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五碼者)。
  (四)辦理前款以外之項目,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六碼
        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政事基金指平衡表之四碼總
        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四碼者)。

八、補辦預算案件,應就認定基準之累計支用數額預計超出其預算總額時
    ,就預計超出部分簽報核准先行辦理,並於爾後年度補辦預算,其認
    定基準如下:
  (一)購建固定資產,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二碼總帳科
        目(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項下二碼用途別科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
        基金指業務計畫項下之所有工作計畫總額(即科目編號為五碼者
        ),但不包括無形資產工作計畫。
  (二)資金轉投資之處分、長期債務舉借、資產變賣,業權基金指資產
        負債表(平衡表)之六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項下
        同一計畫(項目);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基金
        來源二碼科目項下同一計畫。
  (三)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償還,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
        之六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項下同一計畫;政事基
        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內二碼用途別科目項下
        同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