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
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
定代理人陪同及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
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
性騷擾事件者,並應通知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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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處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專線電話:(0三)三三二二一0一
分機七五六七,傳真:(0三)三三九一五九七,電子信箱:ethi
cs@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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