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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桃園縣政府府法規字第098056144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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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桃園縣政府府法規字第 102016183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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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附件下載
附表-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法規異動
其他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