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8月10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閩字第11000151382號令 修正發布第11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事有
      變更之必要時,須就變更事項敘明理由。
      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以一次為限。
      因不可抗力原因者不在此限。
      前兩項變更應於原定計畫執行日期十四天前函報本局核准,始得據
      以執行。

十四、補助款核撥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二)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
            足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另,原始支出憑證將於本
            局完成核銷作業後,返還予受補助對象自行留存,受補助對
            象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進行核銷。
      (三)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四)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