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事有
變更之必要時,須就變更事項敘明理由。
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以一次為限。
因不可抗力原因者不在此限。
前兩項變更應於原定計畫執行日期十四天前函報本局核准,始得據
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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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補助款核撥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二)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
足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另,原始支出憑證將於本
局完成核銷作業後,返還予受補助對象自行留存,受補助對
象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進行核銷。
(三)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四)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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