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於最近二年內,對市政建設或社
會公益等具有特殊貢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推薦並由本府核定
者,頒給獎章及證書:
(一)榮譽獎章:
1.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確有重大績效。
2.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行,對市政建設確
有重大貢獻。
3.參與國際性競賽等相關活動,成績優異,為國爭光。
4.積極參與本市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各項建設,對本市經
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發展確有重大貢獻,或具有其他對市
政建設等相關特殊優良事蹟,足堪楷模。
獲頒前四目獎章者,以一次為原則。
(二)慈光獎章:
1.推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府排解群眾
糾紛,具有重大貢獻。
2.參與或興辦社會公益或慈善事業,個人捐資金額一次達新臺幣
一百萬元(或相當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相當
價值);企業、團體捐資一次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相當價值
),或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相當價值)。
3.其他具有相關社會公益或慈善等重大優良事蹟,足堪獎勵。
(三)忠勇獎章:
1.協助救人及災害防救等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2.協助防制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
。
3.其他具有冒險犯難相關優良事蹟,足堪楷模。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之一,經推薦並由本府核定,得不受設籍本市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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