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傑出人士獎章頒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民地字第1010008473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於最近二年內,對市政建設或社
    會公益等具有特殊貢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推薦並由本府核定
    者,頒給獎章及證書:
  (一)榮譽獎章:
        1.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確有重大績效。
        2.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行,對市政建設確
          有重大貢獻。
        3.參與國際性競賽等相關活動,成績優異,為國爭光。
        4.積極參與本市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各項建設,對本市經
          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發展確有重大貢獻,或具有其他對市
          政建設等相關特殊優良事蹟,足堪楷模。
        獲頒前四目獎章者,以一次為原則。
  (二)慈光獎章:
        1.推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府排解群眾
          糾紛,具有重大貢獻。
        2.參與或興辦社會公益或慈善事業,個人捐資金額一次達新臺幣
          一百萬元(或相當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相當
          價值);企業、團體捐資一次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相當價值
          ),或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相當價值)。
        3.其他具有相關社會公益或慈善等重大優良事蹟,足堪獎勵。
  (三)忠勇獎章:
        1.協助救人及災害防救等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2.協助防制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
          。
        3.其他具有冒險犯難相關優良事蹟,足堪楷模。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之一,經推薦並由本府核定,得不受設籍本市之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