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民行字第 1060040400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年
    滿二十歲且具服務熱忱之居民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鄰長任期二年一聘,二年期滿後重新遴聘,得連聘連任,受里長指揮
    監督,辦理里辦公處交辦及該鄰為民服務等事項。
    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年滿二十歲者
    為準。

三、鄰長之遴聘,應於鄰長任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由里辦公處造具遴聘名
    冊陳報區公所核定,區公所應將遴聘名冊函報本府民政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