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年 滿二十歲且具服務熱忱之居民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鄰長任期二年一聘,二年期滿後重新遴聘,得連聘連任,受里長指揮 監督,辦理里辦公處交辦及該鄰為民服務等事項。 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年滿二十歲者 為準。
三、鄰長之遴聘,應於鄰長任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由里辦公處造具遴聘名 冊陳報區公所核定,區公所應將遴聘名冊函報本府民政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