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急難慰問金發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民勤字第1090021167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至第3點、第5點、第6點及附件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為照顧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義
    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遺族,讓役男安心服役,義務役身心障
    礙退伍(役)人員遺族獲得撫慰,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慰問金之主辦機關為本市各區區公所。

三、本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設籍本市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遺族。

五、本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傷病住院者,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診斷證明書(住院一日以上)、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
          金新臺幣三千元。
    (二)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傷病住院者,得
          檢附申請表(如附件)、診斷證明書(住院一日以上)、戶籍
          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檢附
          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
          新臺幣五千元。
    (四)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者,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
          (役)人員死亡遺族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
          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其遺族之認定,依
          民法繼承規定辦理。

六、本慰問金由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
    員死亡之遺族,按前點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算三個月內,得向戶籍地
    區公所申辦,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領;兄弟同時在營或申請人有數人
    時應協議指定一人代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