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為照顧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義
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遺族,讓役男安心服役,義務役身心障
礙退伍(役)人員遺族獲得撫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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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放慰問金之主辦機關為本市各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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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設籍本市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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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傷病住院者,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診斷證明書(住院一日以上)、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
金新臺幣三千元。
(二)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傷病住院者,得
檢附申請表(如附件)、診斷證明書(住院一日以上)、戶籍
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檢附
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
新臺幣五千元。
(四)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者,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
(役)人員死亡遺族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
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其遺族之認定,依
民法繼承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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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慰問金由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
員死亡之遺族,按前點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算三個月內,得向戶籍地
區公所申辦,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領;兄弟同時在營或申請人有數人
時應協議指定一人代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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