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中市檢製字第1100000687號函修 正發布第10點;新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民政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於一百
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以中市檢製第一0九000七五一七號函訂定。茲為因
應行政院主計總處推動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及臺中市政府推動各機
關導入該系統作業,以強化各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管理,爰修正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本處對民間團體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系統
    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二、未規範事項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調整。
二、未規範事項之處理方式。
十、本處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
    統,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
    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政推動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本處自一百十年度起應將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相關資料登載於該
    系統,以進行相關管理作業。
三、參考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
    七點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
    (捐)助系統(CGSS),以利各機關查詢民間團體有無以同一案件向
    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或向數個機關申請補(捐)助金
    額合計超過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核定、撥款及
    核銷作業之參考,及落實各機關補助民間團體之機關間橫向聯繫功能
    ,以達資源有效運用政策目的,爰新增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