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處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
統,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
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政推動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本處自一百十年度起應將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相關資料登載於該
系統,以進行相關管理作業。
三、參考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
七點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
(捐)助系統(CGSS),以利各機關查詢民間團體有無以同一案件向
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或向數個機關申請補(捐)助金
額合計超過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核定、撥款及
核銷作業之參考,及落實各機關補助民間團體之機關間橫向聯繫功能
,以達資源有效運用政策目的,爰新增本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