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以舉辦彰顯地方特色之藝術、體育、
人文、觀摩、研習、訓練或公益推廣並協助政令宣導之活動為
限;對個人之補(捐)助以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考察活動
為限;但經費來源為回饋金或其他補(捐)助單位所補(捐)
助,則依回饋金處理要點、自治條例或其他單位補(捐)助計
畫所規定範圍為限。
(二)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不予補(捐)助。
(三)補(捐)助本區調解委員個人考察國內、外調解組織、交通警
政單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獄政相關單位、各級法院及檢察
署及與調解業務相關單位或組織,以考察有關交通費、住宿費
、膳雜費等為限。
〔立法理由〕 依據臺中市政府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府授法調字第一0八00三三三一
八號函及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審中市一字第一0
八00000九五號函審核通知修正,訂定調解委員考察經費作業規範時
,應訂定明確之經費使用用途及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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