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修正 公布。回饋金運用範圍為該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明訂,其中第四款規 定,水費、電費等之補助事項。 為使回饋金資源讓全區區民共享,達到實質補助,落實照顧區內居民之意 旨,爰依據前開自治條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計五點,重點 臚列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訂定之依據。(第一點) 二、符合補助對象要件及金額。(第二點) 三、申請應備證件。(第三點) 四、申請方式。(第四點) 五、本注意事項補充辦理依據。(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