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烏日資源回收廠回饋金補助水電費發放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臺中市烏日區公所烏區民字第1100003019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民政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修正
公布。回饋金運用範圍為該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明訂,其中第四款規
定,水費、電費等之補助事項。
為使回饋金資源讓全區區民共享,達到實質補助,落實照顧區內居民之意
旨,爰依據前開自治條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計五點,重點
臚列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訂定之依據。(第一點)
二、符合補助對象要件及金額。(第二點)
三、申請應備證件。(第三點)
四、申請方式。(第四點)
五、本注意事項補充辦理依據。(第五點)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