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所主任秘書兼任,委
員由本所民政課長、社會課長、人文課長、農業課長、公建課長、秘
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外聘婦女團體代
表一人共同組成,委員任期為一年一聘,上列委員為職務功能設置,
單位代表人員隨本職進退。
〔立法理由〕 茲因本要點第七點已規定,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
列席,以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對性平議題之不足,又外聘專家學者常公
務繁忙不克參加,如遇性平事件偶無法配合開會,緩不濟急,爰此將外聘
「專家學者」修正為外聘「婦女團體代表」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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