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經本所一0二年
八月二日烏區民字第一0二00一五七四六號函訂定下達。為使本所志願
服務規範更臻完備,爰配合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規定,
彙整多方修正建議事項及參照本市政策趨勢加以修正。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修正隊員遴選條件及辦法,刪除志工年齡限制之規定、修正志工隊幹
部任期為二年,並增加志工隊得增設副隊長以協助隊長處理行政事務
、定期會議得視情況召開,簡化行政作業流程並調整款次。(修正規
定第二點)
二、刪除志工代填書表之工作項目。(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刪除輔導長與輔導員規定,增列志工服勤守則規定,以符合實務作業
需要。(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為提昇本所志願服務紀錄冊之領冊率,並保障志工權益,明訂輔導新
進志工完成基礎及民政類特殊教育訓練,並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增列對於表現優良志工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之規定,提昇獎勵志工之時
效性及完整性。(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增列志工止聘規定,以符合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增列運用單位得結合社會資源辦理之相關規定,以符合本府加強與社
團或組織合作推動志願服務業務之政策方針。(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新增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修正
本實施要點施行程序,依規各運用單位可自行訂定志工隊管理要點,
無需報府備查,以完備要點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