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40122037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自104年5月2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本府教
    育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三人(應包括精神科醫師)。
  (二)教育行政人員一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三人(應包括高中、國中、國小輔導主任)。
  (四)教師代表五人(應包括高中、國中、國小輔導教師、教師組織代
        表)。
  (五)家長代表一人。
  (六)相關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七)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
    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