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本府教
育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三人(應包括精神科醫師)。
(二)教育行政人員一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三人(應包括高中、國中、國小輔導主任)。
(四)教師代表五人(應包括高中、國中、國小輔導教師、教師組織代
表)。
(五)家長代表一人。
(六)相關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七)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
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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