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暨所屬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中市建品字第1070006511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8點、第10點 (原名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小組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實施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及自動檢查,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暨所
    屬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安全衛生管理事宜。置副
    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另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築工程管理科科長。
  (二)土木工程管理科科長。
  (三)公園景觀管理科科長。
  (四)道路管理科科長。
  (五)機電資訊科科長。
  (六)職安品管科科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職安品管科承辦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行政業務。並得設幹事若干人,由職安品管科指派人員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十、本小組由職安品管科擔任幕僚單位,協助本小組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