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實施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及自動檢查,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暨所
屬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安全衛生管理事宜。置副
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另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築工程管理科科長。
(二)土木工程管理科科長。
(三)公園景觀管理科科長。
(四)道路管理科科長。
(五)機電資訊科科長。
(六)職安品管科科長。
(七)秘書室主任。
|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職安品管科承辦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行政業務。並得設幹事若干人,由職安品管科指派人員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
十、本小組由職安品管科擔任幕僚單位,協助本小組召開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