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違規車輛處
理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移置車輛之保管及處理業務由交通局
執行。
二、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移置車輛之保管及
處理業務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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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
情事者,應予移置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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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移置保管之車輛,保管逾五日無人認領者
,交通局應請警察局查明車輛所有人。經通知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
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時,應公告三個月,屆期仍無人認領者,由交通局拍賣
之。拍賣所得價款應依序扣除應行繳納之移置費、保管費、罰鍰及其他必
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
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
六十二條第六項、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移置保管之車輛,由警察局依前
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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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移置保管之車輛,保管場現場應有專人當場接
受車輛損壞或遺失申訴並立即處理。其無法達成賠償協議者,保管場應即
報交通局處理,車主亦得逕向交通局申訴。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
六十二條第六項、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移置保管之車輛損壞賠償,由警
察局依前項規定受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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