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
府參議以上兼任之,本小組除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機
關簡任級人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
(三)本府地政局。
(四)本府觀光旅遊局。
(五)本府消防局。
(六)本府衛生局。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
(八)本府農業局。
(九)本府水利局。
(十)具有產業分析、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且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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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業務主管機關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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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主任委員得視個案性質,指派具有專家、學者身分之委員擔任專案小
組召集人,由本小組成員五人組成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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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旅遊局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承辦有
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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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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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對審查之議案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之情形,應自行迴避,如應迴避之委員逾二人以上,本小組會議則
改採多數決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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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有關事項,得推派委員或由主任
委員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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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業務主管機關出
任者,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科長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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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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