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交停規字第 1080286757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第6點、第7點、第8點、第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為依停車場法規定受理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之停車場報備
    登記,特訂定本要點。

六、第四點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其他相關文件如下:
  (一)屬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土
        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文件。
  (二)屬停車塔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土地與建物登記
        謄本、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機械安全檢查核備文及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險文件。
  (三)屬平面停車場者,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
        施用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建築物地籍電腦套繪圖及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停車場,附有機械停車設施者,應另檢附臺中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機械安全檢查核備文件。
    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及
    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百貨公司、商場或量販店,其申請停車空間之汽車停車位數在二百個
    (含)以上,需設置照明系統、監控系統、警鈴設備等相關維護安全
    之設施者,其照明系統應光線明亮,監控系統應可監控停車場全部場
    域,警鈴設備應設於明顯處所,各前項設施並應納入圖說供審。

七、臺中市政府所轄之路外停車場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時,停管處應審核停
    車場是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設置
    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

八、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之文件不合規定時,停管處得通知限期
    補正或退回其申請。

十二、停車場登記證所列項目及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如有變更,應於一
      個月前填具申請書,辦理變更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