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停車證核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交停管字第 1020003795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由各權管機關自行審查、製作核
        發,並列冊登載車號及證號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二)其他因公務需要核定之車輛,由增列人員之主管機關經專案簽奉
        核准後,再由本府交通局製作核發。
  (三)公務停車證之格式由本府秘書處統一制定。

三、公務停車證須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左上角明顯處,以資識別;如未張
    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辦識、核對者,仍應依規定繳費。如停車證需更
    換車號,應持原停車證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辦理更換,並送本府
    交通局備查。

六、公務停車證遺失,應由所屬單位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
    辦理補證後,送本府交通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