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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工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0年 3月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 字第10000374321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3月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勞工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臺中市政府九十二府法規字第09201497412號令發布 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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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 4月19日臺中市政府94府法規字第0940067935號令修正發布 第 4條至第 6條及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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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9月15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80149579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 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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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0年 3月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 字第10000374321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3月9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