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製造業科:製造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
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
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
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諮商服務等事項。
二、營造業科:營造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
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
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
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諮商服務等事項。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科:危險性機械設備之發證、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
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代行檢查機
構督導、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等事項。
四、綜合行業科:製造業與營造業以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之安全衛
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
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與
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諮商
服務等事項。
五、職業衛生科:物理性與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勞動
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災害、申
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
備查;職業健康促進;勞工作業環境評估;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
衛生輔導及諮商服務;健康檢查統籌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
、研考、勞動統計分析、職業災害統計、諮商輔導服務、資訊系統規
劃與管理、勞動檢查綜合規劃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勞動部對臺中市勞動檢查業務階段授權,本市所轄之全體事業
單位數將大幅增加,檢查業務作業內容、屬性及相關檢查、宣導、輔
導業務都將更為複雜,為有效運用有限之檢查人力,期以專業分工,
強化檢查效能,並落實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評估、物理性、化學性等特
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檢查、職業健康促進等業務,依實際業務
運作需要,將職業衛生之業務專責化,爰增設職業衛生科。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衛生檢查業務
,與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健康檢查業務,調整至職業衛
生科。
三、配合新增職業衛生科,現行條文第五款秘書室遞移至修正條文第六款
。
四、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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