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90202918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90210819號 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勞工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6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條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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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068029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0020176 8號令修正編制表並自100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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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20217562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至第6條、第9條、第10條條文;並自102年11月14日施行 (中華 民國102年1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22756號令修正發布編 制表,自103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 企字第1040290237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 國105年3月1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50049362號令修正發布編制 表,自105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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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50250163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至第6條、第8條、第10條條文,自106年3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5年11月2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 1050256096號令修正發布編制 表,自106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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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60196655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 第1060204069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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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70220975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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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90202918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90210819號 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前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府授法規字
第0九九00000九六號令訂定,期間歷經數次修正。茲為因應勞動部
對臺中市勞動檢查業務階段授權,臺中市所轄之全體事業單位數將大幅增
加,為達專業分工、強化勞動檢查效能,職業衛生之業務專責化,爰修正
第三條,增設職業衛生科,並調整業務職掌。

法規異動

修正

勞檢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製造業科:製造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
    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
    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
    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諮商服務等事項。
二、營造業科:營造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
    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
    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
    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諮商服務等事項。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科:危險性機械設備之發證、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
    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代行檢查機
    構督導、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等事項。
四、綜合行業科:製造業與營造業以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之安全衛
    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
    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與
    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諮商
    服務等事項。
五、職業衛生科:物理性與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勞動
    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災害、申
    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
    備查;職業健康促進;勞工作業環境評估;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
    衛生輔導及諮商服務;健康檢查統籌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
    、研考、勞動統計分析、職業災害統計、諮商輔導服務、資訊系統規
    劃與管理、勞動檢查綜合規劃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勞動部對臺中市勞動檢查業務階段授權,本市所轄之全體事業
    單位數將大幅增加,檢查業務作業內容、屬性及相關檢查、宣導、輔
    導業務都將更為複雜,為有效運用有限之檢查人力,期以專業分工,
    強化檢查效能,並落實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評估、物理性、化學性等特
    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檢查、職業健康促進等業務,依實際業務
    運作需要,將職業衛生之業務專責化,爰增設職業衛生科。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衛生檢查業務
    ,與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健康檢查業務,調整至職業衛
    生科。
三、配合新增職業衛生科,現行條文第五款秘書室遞移至修正條文第六款
    。
四、各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