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弱勢勞工就讀勞工大學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市勞就字第 1070044846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就讀「勞工大學」之學員(須同時符合資格一及二始可申請本補助,
    證明文件詳見附錄)
  (一)資格一(符合一項即可):
        1.設籍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2.工作地點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二)資格二: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三萬六千三百元以下並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2.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3.原住民。
        4.身心障礙者。
        5.新住民(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6.中高齡者。(四十五歲以上)
        7.十五歲至十八歲之少年勞工。
        8.初任職場勞工。
        9.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10.獨力負擔家計者。
       11.職業災害勞工。
       12.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
          者。

四、補助作業程序:
  (一)符合資格者須先繳交全額學費,惟不需繳納保證金,並應於就讀
        之該班開課後一週內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開課單位提出申
        請;逾期未主動提出申請(應補繳納課程保證金)或經費已用罄
        ,均不得要求或保留補助。
  (二)俟課程結束通過學勤考核者(如學員缺課紀錄達各科目應上課總
        時數三分之一者,將不予補助學費),開課單位應逕予退還學員
        學費,並使學員簽收,再向勞工局申請補助。勞工局將依申請學
        員檢具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資格;不符資格之學員,勞
        工局將予刪除全額補助費。
  (三)各開課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二十天內將補助名冊、印領清冊及身
        分資格證明文件送至勞工局辦理資格複查並據以撥付補助費。
  (四)經勞工局複查後同意補助之案件,由開課單位檢具領據送勞工局
        申請撥款。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領據應加蓋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
        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勞工局撥款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