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就讀「勞工大學」之學員(須同時符合資格一及二始可申請本補助,
證明文件詳見附錄)
(一)資格一(符合一項即可):
1.設籍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2.工作地點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二)資格二: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三萬六千三百元以下並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2.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3.原住民。
4.身心障礙者。
5.新住民(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6.中高齡者。(四十五歲以上)
7.十五歲至十八歲之少年勞工。
8.初任職場勞工。
9.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10.獨力負擔家計者。
11.職業災害勞工。
12.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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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作業程序:
(一)符合資格者須先繳交全額學費,惟不需繳納保證金,並應於就讀
之該班開課後一週內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開課單位提出申
請;逾期未主動提出申請(應補繳納課程保證金)或經費已用罄
,均不得要求或保留補助。
(二)俟課程結束通過學勤考核者(如學員缺課紀錄達各科目應上課總
時數三分之一者,將不予補助學費),開課單位應逕予退還學員
學費,並使學員簽收,再向勞工局申請補助。勞工局將依申請學
員檢具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資格;不符資格之學員,勞
工局將予刪除全額補助費。
(三)各開課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二十天內將補助名冊、印領清冊及身
分資格證明文件送至勞工局辦理資格複查並據以撥付補助費。
(四)經勞工局複查後同意補助之案件,由開課單位檢具領據送勞工局
申請撥款。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領據應加蓋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
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勞工局撥款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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