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
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
範。為確保臺中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實施有效之內
控機制,建立良好組織運作之參考架構,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並參酌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臺中市
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本原則共計十一點,其要點
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主管機關。(第二點)
三、適用對象。(第三點)
四、禁止不誠信行為及利益之態樣。(第四點)
五、文化法人應遵守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第五點)
六、文化法人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並主動公開揭露。(第六點)
七、文化法人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第七點)
八、文化法人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及其例外情形。(第
八點)
九、文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第九點)
十、文化法人之董事長、監察人、經理人應定期傳達誠信之重要性。(第
十點)
十一、文化法人誠信經營規範實施與修正之程序。(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