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60035171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2點、第4點、第11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新聞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及
    維護收視戶權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市長
    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一至二人。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傳播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五)會計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六)法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七)工程技術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局
      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
      新聞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