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及
維護收視戶權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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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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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市長
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一至二人。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傳播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五)會計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六)法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七)工程技術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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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局
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
新聞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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