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090019367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第12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以言詞或
    書面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
    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訴應向霸凌者所屬機關提出。但涉及霸凌者如為各機關首長,
    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十二、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各機關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
      善作為。
      各機關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關
      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