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以言詞或 書面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 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訴應向霸凌者所屬機關提出。但涉及霸凌者如為各機關首長, 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十二、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各機關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 善作為。 各機關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關 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