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80296749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第5點、第7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主計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以下人員派兼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副秘書長。
  (四)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
  (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處長。
  (七)市長指派之參事或參議一人。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任之。
    本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四、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
    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委員會依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
    及預算審查會議。

五、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主計處處長召集主計處
    相關業務成員,會同財政局及研考會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
    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委員會對於各機關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重
    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
    理等)及臨時人力員額計畫,應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臺中市政府人
    事處、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及研考會,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
    關辦理先期審查。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