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以下人員派兼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副秘書長。
(四)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
(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處長。
(七)市長指派之參事或參議一人。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任之。
本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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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
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委員會依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
及預算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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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主計處處長召集主計處
相關業務成員,會同財政局及研考會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
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委員會對於各機關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重
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
理等)及臨時人力員額計畫,應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臺中市政府人
事處、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及研考會,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
關辦理先期審查。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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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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