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行動電話通話費報支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主一字第1010109521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主計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府各機關得申請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對象,以府本部、一級機關
    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科(室)主管、議會聯絡人員;二級機關主任秘
    書以上人員;各區公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申
    請者,一級機關應由機關首長從嚴核定,二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從
    嚴核定,各區公所應由區長從嚴核定。

三、本府各機關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如下:
  (一)府本部技監、參事、顧問、參議以上人員不設上限。
  (二)一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不設上限,科(室)主管、議會聯
        絡人員及因業務需要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一
        千元為上限。
  (三)二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及因業務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人
        員,每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四)各區公所:區長不設上限,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一千
        元為上限;課(室)主管及因業務需要經簽奉區長核定人員,每
        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人員行動電話通話費均應檢據覈實報支,並於各機關原預算額度
    內辦理。
    本府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受第一項上限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