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府各機關得申請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對象,以府本部、一級機關
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科(室)主管、議會聯絡人員;二級機關主任秘
書以上人員;各區公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申
請者,一級機關應由機關首長從嚴核定,二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從
嚴核定,各區公所應由區長從嚴核定。
|
三、本府各機關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如下:
(一)府本部技監、參事、顧問、參議以上人員不設上限。
(二)一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不設上限,科(室)主管、議會聯
絡人員及因業務需要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一
千元為上限。
(三)二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及因業務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人
員,每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四)各區公所:區長不設上限,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一千
元為上限;課(室)主管及因業務需要經簽奉區長核定人員,每
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人員行動電話通話費均應檢據覈實報支,並於各機關原預算額度
內辦理。
本府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受第一項上限
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