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編製一百十一年度單位預算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主一字第1100054706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27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主計類

立法總說明

為使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編製一百十一年度單位預算有所遵循,爰訂定「臺
中市政府各機關編製一百十一年度單位預算應行注意事項」草案,本注意
事項草案重點如下:
‧各機關編製一百十一年度單位預算,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辦理。
  (第一點)
‧各機關對優先編列事項、議會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所提
  意見,應優先編列及列入編製之參據。(第二點及第三點)
‧各機關編製單位預算應依據相關規定及標準編列,非必要之支出不得編
  列,單位預算書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與總預算書一致,並依一百
  十一年度各主管及單位預(概)算應編書表格式彙編相關表件。(第四
  點至第二十點)
‧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應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既有公共設施應落實財務規
  劃及評估民間參與可能性;建造總經費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公共
  工程,應先行編列預算辦理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等事項;重要公
  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製作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繼續性
  經費,應考量未來可用資源,妥為規劃,並應於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
  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以供市議會審議參考,計畫編定後
  ,應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鉅額保留。(第二十一點至
  二十五點)
‧臺中市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期間各主管機關應備妥資料備詢,及本注意事
  項未盡事宜得另訂補充規定。(第二十六點及二十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