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提報重要及一般施政計畫之興建公有建築工程,請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辦公廳舍興建面積應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
積規劃原則規定,按編制員額或預計使用人數規劃。
(二)教室興建面積應依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補助審查原則規定
規劃。
(二)宿舍興建面積應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規劃。
(四)建物造價應依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估算。
(五)委託規劃設計費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者,應依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估算。
(六)學生活動中心、學校禮堂、里活動中心、派出所、消防廳舍等
建築物興建面積,依該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範核算。
因其他特殊需求,需於前項各款規定外增加項目,應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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