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申請及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人字第 1080000922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第6點,第7點,並溯自107年9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員警超勤加班費申請及審核
    作業執行,特依內政部頒定「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以下簡稱核發要點)、內政部警政署「勤務督察實施規定」、本
    局「勤務實施細則」及各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外勤員警:配置於勤務執行機構之員警,並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
        務且實際執行者(含各專屬勤務之偵查隊、交通分(小)隊及警
        備隊)。
  (二)內勤員警: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即配置(含借調、
        支援)於各業務單位員警,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外勤勤務
        者。
  (三)督勤人員:依據各級督察單位規劃之督導勤務分配表實施勤務督
        導人員;或依據業務單位規劃大型活動及專案性勤務併案規劃之
        督導勤務編組表實施勤務督導人員。
  (四)正副主官(管):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
        (管)。
  (五)特殊情形:指研判於勤務規劃或勤務執行中遇有突發性、急迫性
        、不特定性及維安狀況有隨時升高之不穩定性等情形之謂,分為
        「勤務規劃之特殊情形」(例如特勤、大型活動、專案性勤務)
        及「勤務執行之特殊情形」。
  (六)經機關主官核定:謂「勤務規劃之特殊情形」應先簽會各相關單
        位審核並經主官核定。

四、報支勤務項目及時數:
  (一)報支超勤加班費勤務項目,依核發要點及下列規定辦理:
        1.行政警察勤務:勤務執行機構編配之勤務項目為勤區查察、巡
          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六項。
        2.專屬警察勤務:保安、刑事、交通警察大隊、少年、婦幼警察
          隊之各類專屬勤務,得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規定、函釋並參
          照本局勤務實施細則,訂定勤務實施要領律定各種專屬勤務名
          稱。
        3.特種勤務:依據特勤之各種演習名稱報支,報支勤務項目為「
          ○○演習」。
        4.大型活動及專案性勤務:依各項工作名稱報支。外勤員警併入
          常態勤務編配;內勤及督導人員依實際任務需要範圍合理編排
          之。
        5.督勤:巡官、分隊長以上之員警,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
          各級督察單位規劃之督導勤務分配表,或業務單位規劃大型活
          動及專案性勤務併案規劃以所屬機關(單位)為督導執行對象
          之督導勤務編組表督(帶)勤,經簽會督察單位同意者為勤務
          督導。
  (二)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
        1.外勤員警:依勤務分配表編排時段核算,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
          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依實際服勤時數覈
          實報支,但須由主管於勤務分配表作成勤務變更註記並依規定
          報備。
        2.內勤員警(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人員):除遇有特殊情形
          並經機關主官核定外,不超過四小時。
        3.但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外勤員警停止輪休者,須有特殊狀況,並經核定;至內勤員
            警(含借調、支援各科室或各業務組)係依政府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上班,其下班後、例假日(星期六、日)均屬規定
            辦公時間外,無上開停止輪休之適用;另由業務單位(非勤
            務執行機構)規劃之勤務規劃表(非屬勤務分配表)所列「
            輪休」,與外勤員警之「輪休」有所區別,亦無適用之。
         (2)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投開票日)、
            停止辦公日(災防假)服勤者,外勤員警依實際執勤時間報
            支超勤加班費,內勤員警勤務時間計算,以勤務(督導)規
            劃單位通報之起迄時間為服勤(督勤)時間,其非經核定有
            預先簽出、逾時簽入之時段,均不列入超勤報支時段計算。
         (3)內勤員警臨時奉命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或偵辦員警違法案
            件致延長服勤時間者,應於勤務結束後補簽會相關單位並經
            核定據以覈實報支。
  (三)超勤時數之核計: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不同
        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之。每小時
        之起迄時間為整點或半點(三十分)。

六、一般規定:
  (一)外勤員警每人每日勤務以十小時為度,其有延長必要者,須依內
        政部警政署規定辦理,並經分局、(大)隊長同意後報警察局核
        備。
  (二)各分局、(大)隊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勤務、部署警力
        ,警察負有維護治安、交通安全之責,不得為報支超勤而編排非
        必要之勤務。
  (三)勤務督導人員應穿著制服;有特殊情形並經主官核定,或兼有便
        衣勤務執行者,不在此限。
  (四)報支超勤勤務項目,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但因臨時經各級主官指
        派並實際執行,且勤務項目經警察局超勤審查單位審核並核定者
        ,不在此限。

七、獎懲: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
    核計之申請及審核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未依規定編排或執行勤務者,
    依相關督察、勤務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未依規定報領超勤加班費
    或審查不實者,依相關法令及本局相關規定究辦,各有關人員責任及
    獎懲如下:
  (一)相關人員:
        1.當事人之申領責任:超勤加班費係由當事人依規定具名申領,
          金額亦由當事人收受,自應負主要責任。如有未核實報領加班
          費情事,當事人應從重議處或逕予移送法辦。
        2.單位主管之管理責任:應編排合理勤務,並詳實審查報領超勤
          加班費清冊,如有違誤,應依規定查究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3.相關單位之審核責任:除平時審查外,每月並依核發要點審核
          分工作業規定,本於各該業務權責詳實核對相關簿冊實施抽查
          ,如經複查已被抽查員警仍有未符合申領規定者,查究各單位
          審核單位之責。
  (二)當事人及單位主管之責任部分:
        1.當事人請假期間,未實際執行(督導)勤務者,仍申報超勤加
          班費者,申誡。
        2.逃勤(未有實際執行「督導」勤務者),仍申報超勤加班費  
          者,申誡。
        3.未依規定簽、出入或註記相關簿冊,無法證明有超勤之事實,
          仍申報超勤加班費者,申誡。
        4.值日人員未依規定支領值日費,而申報超勤加班費,申誡。
        5.未詳實核對勤務項目、超勤時數、日期、時段,衍生誤報、虛
          報,核予劣蹟或申誡。
        6.單位主管未合理編排勤務,增加固定或不必要勤務,或未妥適
          規劃運用警力、分派勤務,違反警察勤務條例及核發要點者,
          核予劣蹟或申誡。
        7.單位主管未詳實審查報領超勤加班費清冊,影響機關發放超勤
          加班費正確性者,核予劣蹟或申誡。
        8.以上違失情節重大者,記過,如已涉及刑事責任,另案移送。
        9.對遭申誡處分以上人員,除加強控管外並連續三個月列必抽核
          人員。
  (三)審核單位責任:
        1.經上級單位複查已被抽查員警仍有未符合申領規定者,查究各
          單位審核單位之責,核予劣蹟或申誡。
        2.審核單位未能發現同仁申領超勤加班費時數超過一百小時,或
          已逾機關核定最高之金額者,核予劣蹟或申誡。
        3.對於異動人員或已確知有不得報支超勤加班費之人員等,因審
          核單位未加強橫向聯繫,致員警溢領超勤加班費者,核予劣蹟
          或申誡。
        4.未依核發要點或相關函釋(督導通報)審核、宣導,致員警誤
          報超勤加班費者,核予劣蹟或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