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90198296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基於使用者付費並為健全臺中市規費制度,以增進財政收入及
踐行負擔公平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擬具「臺中市
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收費標準」,條文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申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收費標準。(第三條)
四、辦理退費之事由。(第四條)
五、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