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基於使用者付費並為健全臺中市規費制度,以增進財政收入及 踐行負擔公平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擬具「臺中市 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收費標準」,條文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申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收費標準。(第三條) 四、辦理退費之事由。(第四條) 五、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