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運用臺中市容積代金,推動臺中市都市發展及重大建設,並符合都
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第二項:「前項代金之用途,應專款
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為限。
」規定,爰成立臺中市容積代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擬具「臺中
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全文共計八條,
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本基金名稱。(第一條)
二、本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並授權得設專責委員會管理。(第二條)
三、本基金之收入來源。(第三條)
四、基金之支出用途。(第四條)
五、本基金之存儲規定。(第五條)
六、本基金編列預算相關規定。(第六條)
七、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之處理方式。(第七條)
八、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