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預審工作,依建築法第
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本府建造執
照預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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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
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建築師公會代表。
(二)土木技師公會代表。
(三)結構技師公會代表。
(四)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五)都市、建築、景觀、交通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六)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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