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都建字第 1050276478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或
    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二)都發局副總工程司以上主管一人。
  (三)都發局城鄉計畫科科長。
  (四)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
  (五)都發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六)建築師公會代表三至四人。
  (七)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九)學者專家二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