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80181447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學者、專家。
  (二)建築學者、專家。
  (三)景觀設計學者、專家。
  (四)環境保護學者、專家。
  (五)建築師公會代表。
  (六)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七)都市設計學者、專家。
  (八)公共藝術學者、專家。
  (九)交通學者、專家。
  (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相關人員。
  (十一)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
          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