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學者、專家。
(二)建築學者、專家。
(三)景觀設計學者、專家。
(四)環境保護學者、專家。
(五)建築師公會代表。
(六)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七)都市設計學者、專家。
(八)公共藝術學者、專家。
(九)交通學者、專家。
(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相關人員。
(十一)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
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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