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及畸零地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100234961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6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中市政府畸零地調處 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係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訂定
下達,其後以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府授人企字第一0九0二一八八八六號
函修正第三點下達迄今,茲因「臺中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及「臺
中市政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之委員組成重複性高,為簡化作業流程、提
高開會效率,整併上開二委員會,名稱修正為「臺中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
及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並修正本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規定名稱。
二、修正委員會名稱及任務。(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增列委員會之職掌項目。(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修正委員人數及組成。(修正規定第三點)
五、修正委員任期。(修正規定第四點)
六、修正兼任執行秘書人員。(修正規定第五點)
七、修正出席委員可互推代理主席之方式。(修正規定第六點)
八、增訂開會前應辦理程序。(修正規定第七點)
九、明定委員會前得先辦理程序。(修正規定第八點)
十、明定得推派委員或業務有關人員調查並研擬意見。(修正規定第九點
    )
十一、修正委員開會時表決之程序及方式。(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二、明定決議事項後續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三、點次調整。(配合第二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規定修正
      ,相關規定點次予以調整)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