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以下簡
稱餘土)收容處理場所審查事宜,特設本府營建賸餘土石方收容處理
場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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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都發
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指派或人員派
(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五)台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六)相關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三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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