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營建賸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80218506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以下簡
    稱餘土)收容處理場所審查事宜,特設本府營建賸餘土石方收容處理
    場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都發
    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指派或人員派
    (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五)台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六)相關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三至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