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無障礙環境,依據內政部既有公
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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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築物
且於本規則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
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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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
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建築師公會代表。
(三)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相關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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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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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人員出席費及清查列冊作業經費由都發局於各年度優先編列預
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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