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私有畸零地與公有土地合併使用達規定最小深度,所餘公有土地非合 併使用無法建築,或公有裡地與相鄰私有地合併始能建築使用者,得 發給本證明書,但應在證明書中註明合併理由。 符合前項規定之私有土地有二筆以上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均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