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20217562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0條條文;並自102年11月14日施行 (中華 民國102年1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22756號令修正發布編 制表,自103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 企字第 1030031236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3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 國106年1月2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60019815號令修正發布「臺 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編制表」,106年3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以下簡稱海資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府農
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海資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漁業行政課:漁業行政管理、水產養殖業輔導、漁民團體輔導事項、
    漁產品批發市場管理及共同運銷輔導、漁業遭難急救助及補助、漁業
    資源保(培)育與調查、休閒漁業發展輔導、海岸資源管理、漁船(
    筏)檢丈及其他漁業行政等事項。
二、漁港管理課:漁港(業)及海岸設施維護管理、漁港(業)及海岸工
    程及其他漁港管理等事項。

海資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海資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海資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
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海資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海資所擬訂,報請農
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海資所擬訂,報請農業局核定;丙表由
海資所訂定,報請農業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