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28085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3條、第4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5年3月11日南投縣政府五十五投府民行字第10269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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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3年6月25日南投縣政府六十三投府民治字第6044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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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6年2月1日南投縣政府六十六投府民治字第6883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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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9年5月20日南投縣政府六十九投府民治字第40974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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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2年1月10日南投縣政府七十二投府民治字第1446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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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3年7月23日南投縣政府七十三投府民治字第72434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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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75年10月8日南投縣政府七十五投府民治字第9506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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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77年10月29日南投縣政府七十七投府民治字第1101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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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87年2月2日南投縣政府八十七投府民治字第1897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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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南投縣政府93行法字第0930118230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4條及第7條;並刪除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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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28085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3條、第4條、第7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切實辦好村、
  里民大會及執行其建議案,特訂定本辦法。

  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用於村、里迫切需要之
  公用設備、小型工程經費及公共工程建設配合款。

  本經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七百戶以下者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七百零一戶以上者以新臺幣
      十五萬元為限,由本府負擔六分之三,鄉(鎮、市)公所負擔六分
      之二,村、里負擔六分之一。村、里負擔部分,如其出席超過第二
      條規定百分之十者,本府得酌情補助之。
  二、山地鄉村民大會建議案,如因鄉公所無法籌足配合款,本府得視實
      情酌予補助。

  本經費之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村、里辦公處應於會後三日內將建議案報告各該鄉(鎮、市)公所
      ,鄉(鎮、市)公所應於會後半個月內詳予審查,其公民出席戶數
      符合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者,將審核情形造具報名表(附格式)連
      同原建議案乙份,報本府核辦。
  二、本經費經本府核定,並於辦理完成後,檢附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算
      書、成果照片或配合款繳交文件連同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書,
      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府核撥補助款。未
      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專案報經本府同意保留,否則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