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切實辦好村、
里民大會及執行其建議案,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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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用於村、里迫切需要之
公用設備、小型工程經費及公共工程建設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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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經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七百戶以下者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七百零一戶以上者以新臺幣
十五萬元為限,由本府負擔六分之三,鄉(鎮、市)公所負擔六分
之二,村、里負擔六分之一。村、里負擔部分,如其出席超過第二
條規定百分之十者,本府得酌情補助之。
二、山地鄉村民大會建議案,如因鄉公所無法籌足配合款,本府得視實
情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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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經費之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村、里辦公處應於會後三日內將建議案報告各該鄉(鎮、市)公所
,鄉(鎮、市)公所應於會後半個月內詳予審查,其公民出席戶數
符合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者,將審核情形造具報名表(附格式)連
同原建議案乙份,報本府核辦。
二、本經費經本府核定,並於辦理完成後,檢附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算
書、成果照片或配合款繳交文件連同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書,
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府核撥補助款。未
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專案報經本府同意保留,否則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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