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新增修建村里集會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1月5日南投縣政府九十六府行法字第09600099600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5年9月1日南投縣政府六十五民治字第71231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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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7年10月29日南投縣政府七十七投秘法字第11013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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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1年5月27日南投縣政府八十一投府秘法字第538884號令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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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10月17日南投縣政府八十四投秘法字第146914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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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7年8月12日南投縣政府八十七投府秘法字第120244號令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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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9年1月20日南投縣政府八十九投府秘法字第89020035號令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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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1年11月18日南投縣政府九十一府行法字第09102016500號令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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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3月23日南投縣政府九十三府行法字第09300603120號令修正 發布第 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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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6年1月5日南投縣政府九十六府行法字第09600099600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補助比例原則依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但
  情形特殊,經專案報本府核准者,新建村、里集會所,其工程經費每所
  本府按決算額補助六分之四,鄉(鎮、市)公所及村、里各負擔六分之
  一;增(修)建工程經費每所本府按決算額補助四分之二,鄉(鎮、市
  )公所及村、里各負擔四分之一。
  前項工程本府補助最高金額,視當年財政狀況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