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比例原則依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但 情形特殊,經專案報本府核准者,新建村、里集會所,其工程經費每所 本府按決算額補助六分之四,鄉(鎮、市)公所及村、里各負擔六分之 一;增(修)建工程經費每所本府按決算額補助四分之二,鄉(鎮、市 )公所及村、里各負擔四分之一。 前項工程本府補助最高金額,視當年財政狀況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