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秘書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府財 政處、社會及勞動處、衛生局、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主 計處,各指定人員分別兼任。 前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隨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