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月27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救字第09300207930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至第5點、第12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縣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案件三十一件至一百九十九
        件。
  (二)鄉(鎮、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案件十一件至三
        十件。

四、村(里)幹事、警察或其他行政人員除依第五點規定獎勵外,並得依
    下列規定辦理行政獎勵,有競合情形時應擇優敘獎:
  (一)查報或轉介調解案件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並經法
        院核定者:
        1.嘉獎一次:全年六件至十一件。
        2.嘉獎二次:全年十二至十七件。
        3.記功一次:全年十八件至二十九件。
        4.記功二次:全年三十件以上。
  (二)協同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1.嘉獎一次:全年三件至五件。
        2.嘉獎二次:全年六件至九件。
        3.記功一次:全年十件至十四件。
        4.記功二次:全年十五件以上。

五、前點之人員及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
    、團體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有競合情形時應擇優獎勵: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者:
        1.縣長獎:全年二十件至九十九件。
        2.鄉(鎮、市)長獎:全年十件至十九件。
  (二)協同調解案件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1.縣長獎:全年協同調解十件至十九件。
        2.鄉(鎮、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五件至九件。

十二、本要點溯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函頒日實施。